延期與退費

若旅客有更改住房日期之需求,請依取消訂房之步驟流程辦理,依法令規定比率進行取消訂房之扣款如下:

旅客於住宿日十四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百。
旅客於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七十。 
旅客於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五十。 
旅客於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四十。 
旅客於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旅客於住宿日一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二十。 
旅客於住宿當日或怠於通知者(No Show),恕無法退還已付款全額費用。


特殊取消處理方式(因不可抗力因素):

登記住宿日若遇旅館所在地發生不可抗拒因素,如因地震導致交通中斷、或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,請與飯店人員聯絡。